当时有这样一个著名判例:被告是一名妇女,1944年向纳粹当局告密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说他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未执行)。
乌克兰规定,公务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如实提交个人上一年度在世界范围的所有财产、收入、支出等财务状况资料,包括所有本币和外币银行账户。韩国1981年12月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申报义务者为四级以上的公务员及相关人员、所有法官和检察官、上将以上的军官、总监以上的警官、政府企业高管、高等院校的正副校长和学长,此外,接受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的机关、团体的任职人员也要申报财产。
财产公示绝不能空谈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其中至少137个国家正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经合组织(OECD)34个成员国全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开法规,拉丁美洲、加勒比、东欧和中亚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的国家占90%,南亚、东亚、太平洋和撒哈拉南部非洲占65%以上,中东和北非为60%。需要申报的财产不仅限于公务员本人,也包括配偶(含长期同居者)和三代直系亲属的财产,但出嫁的女儿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除外。公民竞聘公务员职位也必须提交财产报告,报告失实则失去竞聘资格。巴西1993年11月颁布的《高级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必须申报财产的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部长、议员、联邦法官、联邦检察机构成员、在联邦各权力机关的一切人员。
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财产报告或提交的报告有欺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判处1年以下拘禁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发《人力资源》2013年2月刊,总第352期第18-20页) 进入专题: 官员财产申报 。毕竟,死刑执行方式从属于死刑本身,执行方式上的安乐性如何与死刑本身的极刑性相匹配并不是一个仅仅依靠理性价值观就可疏解的千古症结。
这些新式死刑执行方式的运用代表了人道理性主义启蒙下的美国人对刑罚人道化的理解与尝试。就刑罚而言,贝卡利亚的人道理性主义现代刑罚理论对建国之父们深有影响。毒气刑后来在纳粹与日本法西斯的大屠杀中有较大规模的运用选举是民主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次良善的选举是一次很好的公民精神洗礼。
权力操纵市场,权力过度地垄断资源,诱使许多民营企业越来越热衷于攀附权力,甚至与权力联姻。由于前述人大代表必须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方为适格,各级党政部门通常还要将人大代表作为一项荣衔用以酬谢大的开发商、纳税大户、劳动模范以及为当地带来影响的文体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等,这使得人大代表成为主导选举的组织及其负责人需要绞尽脑汁才能制作好的拼盘。
这样使得那些在差额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很难对选举结果有明朗的预期,更谈不上信服选举结果公正性而坦然接受败选的结果。有人甚至主张一人的事业成功二分靠打拼,八方仰赖人际关系圈。近多年,权力垄断、关系垄断有愈演愈烈之势。但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差额选举制度通常打破上述如意的安排,于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事实上又将选举候选人分为必须当选的候选人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
除立法权能基本坐实以外,另外三项职权则由于党政关系的边界不清似有虚化之势。人大到底是权力机构还是仅仅起决策咨询、决策优化或者是象征社会团结的机构,在各级党政领导心中亦似乎没有得到清晰的认知。选举人要么按照某个组织或个人的暗示、诱导投票,要么盲人摸象式的乱投一气。在此民主发展思维之下,对以人大为载体的国家民主形式采取了十分审慎和缓进的态度。
在执政党独揽大政决策权力且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执行决策的情况下,是否还让叠床架屋的国家机关独立发挥作用,人大如何进行功能定位?这些均是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的重要议题。随意在网上搜索人大选举,就可发现许多人大代表不良选举的实例。
近多年,人大制度的运行与社会的期许之间呈现越来越多的紧张关系。由于担心导致选举的繁琐甚至选举的失控,更担心后类候选人的过多胜选,改变了整个人大的政治生态。
而当选人大代表,可以低成本地接近权力,甚至享受政治权力的优待与眷顾。在不可能直接进入权力核心圈的政治体制之下,当选人大代表有时也是这些企业家身份改变身份炫耀的资本……各级人大代表被定位为人民派往各级人大的使者,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人。前类候选人的选举产生越来越成为主流甚至唯一的人大代表产生方式。社会学家认为人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生产关系。何以在人大作用相对式微的情形下,社会诸多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其实就是私有财产主)却挖空心思、不惜重金去争当人大代表?揆诸原因,大致如下:依照宪法、法律之规定,人大代表有言论免责权和特殊的人身保障权。近多年来,后类候选人提名或者选择成功的几率越来越小。
上月初,湖南邵阳亿万身价的民营企业家黄玉彪落选湖南省人大代表.黄玉彪在失望之余不惜自揭其短,通过网络大曝湖南邵阳的人大代表中存在贿选现象,并言之凿凿的列举诸多证据。试图借由党内民主来提升精英民主意识并以此引领国家民主的发展。
执政党将民主发展的重点放在基层群众民主、党内民主两个层面。在当下的各级人大代表中,老板、干部占据颇大的比例,进入人大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进入了精英俱乐部或富人俱乐部。
选举法和各项选举细则也是明确反对贿选、串通选举等所谓不法选举行为,那为什么黄玉彪式的贿选还能公然发生?甚至黄玉彪的大暴猛料,似乎只是捅破了皇帝的新衣。从某种意义上,当下各级人大的地位与作用甚至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
官员与带有人大代表光环的企业家打起交道来更为放心甚至理直气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赋予人大的四项权能立法权、重大问题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在强大的利益驱使下的当选冲动,自然会使这些候选人为了改变博弈的不确定性,铤而走险地采取各种不正当包括贿选式的选举手段。迄今为止,中国的市场发育并不充分,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不健全。
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人大选举程序规则的缺失或者不健全。人事任免权因与党的干部管理权相冲突,重大问题决定权因与党政决策权相互纠结,监督权因人大地位本身的孱弱,均未得到充分行使。
依循人大代表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必须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须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中国特殊的文化积淀使得富人并不当然享有社会的尊敬,为富不仁、富而不贵倒显得司空见惯。
中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县、县级市以下采行直接选举形式。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人情关系圈在事业发展的权重可能更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即采取间接选举方式选出。人大代表非经特定程序,不受随意逮捕和拘留,社会俗称此种法定特权为人大代表的护身符,很多人对此十分看重。黄玉彪此举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舆论表现出对此事的强烈关注,并进而关注起人大代表当选制度乃至人大制度本身的诸多问题。近些年来,人大会期越来越短,会议过程越来越偏于仪式化、戏剧化,正是上述认知模糊的重要表征。
试图借由基层群众民主来提高公民的民主素质,训练公民的民主技能,积累民主发展的经验。候选人人数的众多,竞争性选举方式的禁止,以及对候选人粗线条式的字面介绍,等等,这些都导致了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以致于越来越多的社会有识之士起而批评、反对权贵资本主义现象。每次人大代表选举时,除了主持选举的组织(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要进行部署安排外,各级执政党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也是全程关注并领导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既可以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候选人,也可以选区选民10人以上提名代表候选人当然,这些官民表现都是转型期的正常现象,但转型期必须要有恰当的理性权威,这一权威既不是保守的行政权力,也不是动机各异的积极公民,而是法律与司法。